管理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
一、條次變更。 二、將第一項之「管理委員會」及「主任委員」分別修正為「管理會」及「召集人」 ,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一。 三、第二項未修正。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