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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第 12 條
管理會委員及第十條人員均為無給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9 月 27 日
鑒於外聘委員如合於出席費等相關費用支給規定,即可逕依各該規定支給,爰依體例
刪除現行但書規定。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實務上,本基金各年度均編列預算支付外聘委員出席費(每人每次會議出席費二千元
),並於外聘委員進行相關考核審查時,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核給出席費、審查費、稿費及交通費。惟立法院預算中
心一百零四年度本基金預算評估報告,詢及本辦法並未規定無給職之委員得支領審查
費,認係於法無據,爰增訂但書規定。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將「管理委員會」修正為「管理會」,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一。
三、配合條次變更,將所引「第八條」條次修正為「第十條」。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