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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主管機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
    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
    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
    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
二、本會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爰配合修正主管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