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主管機關。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 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 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 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 二、本會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爰配合修正主管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