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0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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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第一款有關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提撥金額為本基金來源之規定,原係配合本法
第七十二條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釋規定,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應準用第五十三
條而予增訂,鑒於本法已刪除第七十二條之準用規定,爰修正第一款基金來源。
-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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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之修正將有線播送系統納入本基金
之補助對象,及本會函釋有線播送系統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四項準用同法第五十三條
之規定,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本會成立之本基金,爰增訂本
基金之來源並調整相關文字。
-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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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