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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本基金設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置委員
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本會委員六人及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二人至四人兼任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如有出缺時,其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三項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委員會」為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之名稱,「
    主任委員」為首長制或合議制機關首長之名稱,為避免混淆,將第一項之「管理
    委員會」及「主任委員」分別修正為「管理會」及「召集人」。另依本基金業務
    需要,修正本基金管理會之組成。
二、第二項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