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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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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衛星廣播電視廣告,係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
,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其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前項規定,於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在國內流通之產品或服務廣告,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