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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衛星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