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一、為確保視聽眾之視聽權益,並顧及廣電產業經濟發展,以維護節目完
    整性及內容編輯之獨立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執
    行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等有關節目與廣告應區分之規定,
    特訂定本認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