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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二、本認定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影像:指一切以視覺方式呈現者。
(二)聲音:指旁白、音訊、背景音樂等。
(三)內容呈現:指特定或可資辨識之廠商品牌、商品、商業服務、電話
      、網址、標識、標語等方式;或涉及特定產品之效用、使用方式者
      。
(四)參與者:指如廠商、主持人、來賓、主播、新聞記者、主講人、表
      演者等。
(五)道具、布景:指名牌、圖卡、圖表、海報等布置場景所使用之素材
      。
(六)新聞報導:指各類型以事實報導為主之內容。
(七)兒童節目:指為學齡前及學齡兒童所製作之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