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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四、節目為運動賽事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從寬認定:
(一)涉及特定或可資辨識商品或商業服務之效用、使用方法或價格。
(二)影響收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