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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節目、廣告管理、費用及權利保護代行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
    十三條規定,對於違反節目管理、廣告管理、費用及權利保護各章規
    定,應作為而不作為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以
    本會之名義作成行政處分或為公權力措施,代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