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六 十三條規定,對於違反節目管理、廣告管理、費用及權利保護各章規 定,應作為而不作為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以 本會之名義作成行政處分或為公權力措施,代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