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於代行處理前,應於三十日以內之期限,以書面通知該地方政府 履行其依法應為之作為,並副知該地方自治團體之議會(以下簡稱地 方立法機關),地方政府逾期仍不作為時,本會得代行處理,並將處 理結果副知該地方立法機關。但情況急迫且有危害公益之情形時,本 會得不通知地方政府,逕行代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