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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節目、廣告管理、費用及權利保護代行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三、地方政府對於前點之通知應予執行,如認為執行有困難,或無法於規
    定之期限內履行應為之作為時,應於通知期限屆滿七日前,向本會申
    請延長期限,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前項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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