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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壹、應記載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電話及住居所(營業所)
    訂戶:
    (甲方)名稱:
            電話:
            住居所:
            業者:
    (乙方)系統經營者名稱:
            統一編號:
            營業地址:
            負責人姓名:
二、契約有效期間、頻道數、頻道名稱及頻道授權契約到期日
    契約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
    。乙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甲方之選擇,於約定處所○○○○○,
    接用服務之數位機上盒○臺(以上內容或詳載於裝機文件),提供有
    線廣播電視服務,其頻道總數○○個、頻道名稱及頻道授權契約到期
    日(不包括購物頻道及載有頻道總表資訊之專用頻道)。詳如乙方提
    供之收視頻道表。
    乙方應將經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頻道總數、頻道名稱及頻道增減
    等異動情形,併同頻道授權契約到期日(不包括購物頻道及載有頻道
    總表資訊之專用頻道)於專用頻道、公司網站(網址為○○○○○○
    )及營業場所公告,並以書面或其他足讓甲方知悉之方式通知甲方,
    該等公告及通知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變更時亦同。
    契約期滿,乙方如繼續提供有線電視服務並提出續約之要約,甲方未
    於七日內表示反對,仍繼續收視、收聽者,本契約自動展延。展延後
    之契約條件如有變更,變更後之契約條件有利於甲方者,適用變更後
    之契約條件。
三、繳費項目、金額及收費方式
    繳費項目、金額及收費方式如下:
(一)收視費用
      基本頻道:組數及其收費標準
      付費頻道:組數及其收費標準
(二)裝機費
      單機費用:新臺幣  元
      每一分機費用:新臺幣  元
(三)移機費
      同一戶:新臺幣  元
        室內:新臺幣  元
        室外:新臺幣  元
      不同戶:新臺幣  元
(四)復機費:新臺幣  元
(五)機上盒
      數位機上盒:  臺
      □買斷:新臺幣  元
      □租用:
        1.保證金:新臺幣  元(收視戶終止收視時無息退還)
        2.月租金:新臺幣  元
      □押借:
        押金:新臺幣  元(收視戶終止收視時無息退還)
      □自備
      □無償借用
      □贈與
(六)收費方式
      □當月繳:新臺幣  元
      □雙月繳:新臺幣  元
      □季  繳:新臺幣  元
      □半年繳:新臺幣  元
      □一年繳:新臺幣  元
      □其他:新臺幣  元
(七)繳費方式
      □自行臨櫃繳款
      □派員收款
      □郵局劃撥
      □銀行郵局轉帳
      □信用卡
      □便利商店繳款
      □其他
    未約定收費方式者,則視同採當月繳,繳費方式由甲方依前項第七款
    方式擇之,不足月者每日收視費用以每月收視費用三十分之一計算。
    約定之收費方式,甲方向乙方要求變更時,乙方不得拒絕。
    如以社區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乙方訂立本契約者,屬於該
    社區或公寓大廈之住戶,亦得依本契約約定之事項行使甲方之權利。
四、申請、異動及契約終止
    甲方申請有線電視服務應提供足資辨識個人身分之基本資料,並出示
    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供乙方核對確認(甲方為法人或商號時,於申請書
    上加蓋公司或商號大小章)。
    甲方辦理異動或終止契約時,得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或其他足讓
    乙方知悉之方式通知乙方,並出示足資辨識個人身分之基本資料供乙
    方核對,經乙方確認無誤後為之。
    甲方委託代理人申請、異動或終止契約時,代理人除應出示甲方相關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外,亦應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合法授權資
    料供乙方核對。
    乙方不得以甲方或代理人不留存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而拒絕甲方或
    代理人之申請、異動或終止契約。
五、收視費用調整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經核定之收視費用如有調整,甲方仍依第
    三點約定之應繳費用繳付。但如約定之應繳費用高於核定之(最高)
    收視費用時,依核定之(最高)收視費用繳付。
六、節目完整性
    乙方應完整播送各頻道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因
    公共利益或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應減收當日
    收視費用。(日收視費用指月收視費用之三十分之一,以下同)。
七、頻道位置異動或停止播送之通知
    乙方之頻道位置異動或停止播送時,應於前五日以書面、其他足讓甲
    方知悉之方式,或連續五日於系統及該頻道中以播送之方式(指連續
    五日於該頻道播出時間內每小時播送一次)通知甲方。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應減收當月五日之收視費用或延展五日之收視、
    收聽及使用。
八、基本頻道減少之責任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減少播送之基本頻道數,致乙方提供之基本
    頻道總數未達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之基本頻道總數,乙方應減收當月
    收視費用或為其他方式之賠償;未達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基本頻道收
    視費用所申報之預定基本頻道總數三分之二,並達十日以上時,即應
    免除當月之收視費用。
九、維修義務與責任
    甲方發生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狀況,乙方於接獲甲方維修通知時,應
    於二十四小時內到府維修。但經雙方同意另行約定者,不在此限。
    倘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無法於前項期
    限內到府維修,乙方應於前述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事由結束後,
    依前項規定辦理。
    乙方違反第一項規定之到府維修時間時,乙方應按日減少日收視費用
    及機上盒租金;如逾到府維修時間十日以上始行修復時,乙方應免除
    當月收視費用及機上盒租金。
十、訂戶個人資料及服務相關資料之保護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乙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甲方提
    供之各項個人資料。
    乙方如蒐集、處理及利用前項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
    定辦理。
    乙方如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收視行為相關資料,應經甲方同意,
    並主動揭露其目的及用途。
十一、訂戶申訴方式
      乙方應成立訂戶服務中心,地址為○○○○○○○○○○、電話號
      碼為○○○○○○○○○○(及電傳號碼、網址、電子信箱或其他
      申訴方式),並由專人處理申訴案件。
十二、契約終止及通知
      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應訂七日以上期限以書面或其他足讓
      甲方知悉之方式通知甲方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乙方得終止
      契約:
  (一)甲方未依期限繳交費用。
  (二)甲方逾越約定使用範圍,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
      甲方辦理終止契約後,乙方應派員或委託第三人取回機上盒及相關
      配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甲方亦得自行將機上盒及相關配件送至
      乙方所指定之地點。
      前項乙方派員或委託第三人取回之方式及約定條件,乙方應事前向
      甲方告知說明。
十三、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
      本契約於乙方受停播、廢止或撤銷經營許可、沒入等處分終止而致
      甲方收視、收聽權益產生損害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收視費用
      。
      乙方擬暫停或終止營業時,應於三個月前通知甲方。乙方未盡通知
      義務時,應賠償甲方一個月收視費用。
十四、預付費用之返還
      契約終止後,乙方向甲方預收之費用尚未屆期者,應於終止日起十
      五日內無息返還之;屆期未返還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其利息
      。
十五、系統經營者之履約擔保
      契約期間乙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履約擔保,並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於乙方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時,就其預收未到期之收視
      費用,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之,並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
  (一)本契約預收未到期之收視費用,已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
        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專以履行服務契約義務使用。
  (二)本契約已由○○金融機構開具履約擔保書。【前開履約擔保期間
        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
  (三)乙方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於○○金融機構成立履約擔
        保準備金專戶,供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擔保方式。
      未依前項提供履約擔保者,應以當月繳方式向訂戶收取收視費用。
十六、契約終止後設備之拆除
      除甲方拒絕乙方進行拆除外,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一個月內將分接
      點至甲方建物引進線等線纜及相關設備拆除,屆期不為拆除時,甲
      方得於自行拆除後,向乙方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但契約
      係因可歸責甲方事由而終止者,不得請求償還。
十七、契約審閱期間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甲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
      少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