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甲方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沒收甲方所繳付之收視費用或甲方違反本契約之違約金。
三、不得以契約免除或限制乙方瑕疵給付責任。
四、不得約定乙方可免責或限制責任之特約條款。
五、不得約定減輕或免除乙方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規定應負
    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