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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第 15 條
系統經營者之成本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應包括成本會計科目、憑證表
單、成本累積之程序、成本分攤之方法及成本會計報表。
前項成本會計事務處理準則程序之採行應前後年度一致,如有變更,視為
會計制度修正。
成本分攤及其他相關成本紀錄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存,以備中央主管機關
查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本條第三項之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