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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第 19 條
系統經營者應明定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之劃分基礎,並依該基礎劃分成本
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