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第 22 條
間接成本之分攤應考量下列基礎:
一、依據投入 (作業) 量衡量。
二、依據產出量衡量。
無法實際衡量間接成本之投入 (作業) 量或產出量,或無法衡量特定因果
關係或受益程度時,得使用以下合理之替代分攤基礎:
一、與材料相關之基礎。
二、與人工相關之基礎。
三、與廠房、設備相關之基礎。
四、其他成本得採用業務收入、產量或類似基礎。
第一項成本應分攤至所有受益業務項目,如訂戶收視、電路出租、頻道及
廣告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