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成本之分攤應考量下列基礎: 一、依據投入 (作業) 量衡量。 二、依據產出量衡量。 無法實際衡量間接成本之投入 (作業) 量或產出量,或無法衡量特定因果 關係或受益程度時,得使用以下合理之替代分攤基礎: 一、與材料相關之基礎。 二、與人工相關之基礎。 三、與廠房、設備相關之基礎。 四、其他成本得採用業務收入、產量或類似基礎。 第一項成本應分攤至所有受益業務項目,如訂戶收視、電路出租、頻道及 廣告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