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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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係本會規範系統經營者之會計科目及財務報告等應遵循
之內容,為因應實際產業情況更迭及配合本會政策,俾兼顧彈性並符合司法院釋
字第五二四號解釋:「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
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
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爰修正第三項,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及其複
核要點由本會公告之。
-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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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第三項之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