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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第 25 條
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標準程式附表
及其他有助於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系統經營者應委任會計師複核標準程式附表。會計師受託複核時,應依系
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複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及其複核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係本會規範系統經營者之會計科目及財務報告等應遵循
    之內容,為因應實際產業情況更迭及配合本會政策,俾兼顧彈性並符合司法院釋
    字第五二四號解釋:「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
    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
    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爰修正第三項,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及其複
    核要點由本會公告之。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本條第三項之修正理由同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