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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第 27 條
系統經營者應揭露自己及其關係企業之下列資訊:
一、個別及合計之全國總訂戶數。
二、同一行政區域之總家數。
三、全國系統經營者總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