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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第 5 條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
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應按其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前項所稱確定應收,係指商品或勞務之提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實現或可實現。
二、已賺得。
系統經營者之營業成本及各項費用,應與所獲得之營業收入配合,於同一
會計期間認列。如獲得之收入已實現,其有關之費用尚未發生者,應依合
理方法估計並認列之;如支出已發生,而其經濟效益尚未耗用者,以預付
費用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