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要點所稱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有線廣播電 視籌設許可證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之事業;所稱都 市土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二目及第三目劃設之台灣省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土地;所稱非 都市土地,除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規定得辦理容許使用者 外,其餘土地應符合本要點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並 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始得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