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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土地及非都市土地設置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三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在台灣省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土地及非都市
    土地得設置之設施項目如下,但第 (六) 款至第 (八) 款之設施,不
    得單獨設置:
 (一) 營業處 (含辦公室) 。
 (二) 頭端 (機房) 。
 (三) 信號中繼站。
 (四) 信號接收站。
 (五) 供電站。
 (六) 攝影室。
 (七) 停車場。
 (八) 警衛室。
 (九) 其他供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使用之附屬設備。
    前項設施用地總面積不得小於一百平方公尺,且在台灣省都市計畫甲
    種及乙種工業區土地不得大於二千平方公尺;在非都市土地不得大於
    五千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