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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土地及非都市土地設置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四  申請於台灣省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土地設置前點第一項設施時
    ,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土地所在地縣 (市) 政府提
    出申請:
 (一) 有線廣播電視籌設許可證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
 (二) 負責人身分證 (正反面) 影本。
 (三) 地籍圖謄本 (應著色標明申請範圍) 。
 (四) 土地登記簿謄本 (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
 (五) 都市計畫圖及千分之一設置地點鄰近現況圖 (須經測量技師簽證)
      。
 (六)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七) 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
 (八) 設施平面圖 (含座落地址、使用面積,以五ΟΟ分之一比例尺繪製
      ) 。
    縣 (市) 政府經審核申請文件齊全,且設施項目及總面積符合前點規
    定者,應函覆申請人依法辦理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