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經核准使用之台灣省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土地,不得移作核准 目的外之使用,並應於二年內設置完成使用。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 二年內設置完成使用者,應在期滿一個月前向縣 (市) 政府申請展期 ,展期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逾期未設置完成使用者,原核准失其效力。由縣 (市) 政府依都市計 畫法暨其施行細則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