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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土地及非都市土地設置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八  經核准使用之台灣省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土地,不得移作核准
    目的外之使用,並應於二年內設置完成使用。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
    二年內設置完成使用者,應在期滿一個月前向縣 (市) 政府申請展期
    ,展期最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逾期未設置完成使用者,原核准失其效力。由縣 (市) 政府依都市計
    畫法暨其施行細則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