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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土地及非都市土地設置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九  經核准變更使用之非都市土地,不得移作核准目的外之使用,並應於
    二年內設置完成使用。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二年內設置完成使用者
    ,應在滿一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一年,並以一
    次為限。
    逾期未設置完成使用者,原核准失其效力。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縣 (
    市) 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