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審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 申請部分光 纖網路 (以下簡稱網路) 轉讓作業,使系統經營者得將已建網路提供 部分剩餘之系統網路轉讓予電信業者利用,以達成資源共享之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