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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光纖網路轉讓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一  為審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 申請部分光
    纖網路 (以下簡稱網路) 轉讓作業,使系統經營者得將已建網路提供
    部分剩餘之系統網路轉讓予電信業者利用,以達成資源共享之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