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光纖網路轉讓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二  系統經營者申請既有之網路轉讓,以不影響其有線廣播電視經營之條
    件下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不影響其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包括系統經營權、有線電視信
    號之傳輸、客戶端收視品質、節目頻道數量、一般客戶服務及維修作
    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