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系統經營者申請既有之網路轉讓,以不影響其有線廣播電視經營之條 件下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不影響其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包括系統經營權、有線電視信 號之傳輸、客戶端收視品質、節目頻道數量、一般客戶服務及維修作 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