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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光纖網路轉讓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三 轉讓之網路,應以資產可分割及可認證之部分為準,且須經至少二位 會計師簽證。其簽證項目應包括預定轉讓網路資產之單位、數量、成 本金額,及占原網路資產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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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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