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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光纖網路轉讓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六、系統經營者應於年度核算有線廣播電視頻道收視費用時,提供轉讓網
    路資產之相關資訊,以為本會核准收視費用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