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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
第 10 條
電信線路因配合辦理道路工程而須遷移者,其相關線路遷移費用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辦理國道、省道公路及直轄市所轄之快 (高) 速道路工程時,既有管
    線必須永久遷移者,應由電信線路所屬機關 (構) 負擔全部費用。
二、附掛於前款道路上橋樑之管線,遇有橋樑拓寬或改建,電信線路所屬
    機關 (構) 應配合施工,辦理遷移,並負擔全部費用。
三、辦理第一款道路以外之道路工程時,既有管線必須永久遷移者,電信
    線路所屬機關 (構) 應即配合施工,辦理遷移,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
    。
四、電信管線配合道路工程屬臨時遷移時,由道路施工單位全額負擔遷移
    、搶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