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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
第 11 條
電信線路因配合辦理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建設、土地重劃或區段徵
收必須永久遷移者,電信線路所屬機關 (構) 應即配合辦理,並負擔全部
遷移費用;其屬臨時遷移時,由辦理規劃單位、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或
需用土地人全額負擔遷移費用。
前項土地重劃係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者,其遷移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
所有權人與電信事業機關 (構) 協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