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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
第 13 條
其他管線單位因維修或建設需要,要求遷移電信線路,經電信線路所屬機
關 (構) 會勘受理者,所需遷移費用由各該管線單位全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