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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
第 14 條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依照原有線路型式、數量計算之。
計算遷移費用時應以材料費、人工費、運屯費、道路路面修復費及施工補
償費,分別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材料費:如拆回材料堪用者以新料價七折折價,如無再利用價值者不
    予折價,拆回之材料應歸電信線路所屬機關 (構) 處理。
二、人工費:按實際參加工作人數核實計算,工資以電信線路所屬機關 (
    構) 之員工薪津標準計算。
三、運屯費:以料具自電信線路所屬機關 (構) 之工程單位或料庫運往作
    業現場之運費及該等料具屯住於屯住地與作業現場之費用為限。
四、道路路面修復費:應按道路主管機關所訂標準核實計算。
五、施工補償費:與遷移管線上下之地上物之補償費為限。
電信線路遷移工程若採發包方式辦理,得依實際發包內容,按實際結算金
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