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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電信事業,係指以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並經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給特許或許可執照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