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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三  本注意事項所稱廣告物主管機關,指依廣告物管理辦法所定廣告物管
    理之主管機關,及其依法規委任或委託執行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