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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六  電信事業應指定專責單位或設置受理窗口,負責處理有關違反電信法
    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案件,並於處理完畢後十天內,將處理情形函覆
    作成該行政處分之廣告物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