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說 為避免民眾對於第一類電信事業架設之無線通信設備,所發射之電磁 波產生安全上之疑慮,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除以電 磁波宣導手冊廣為教育宣導外,並輔導電信事業受理民眾申請電磁波 量測服務,爰訂定本要點。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自本會成立 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 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 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本會已於九 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爰配合修正。 二、條次改為大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