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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電臺電磁波量測服務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一、概說
    為避免民眾對於第一類電信事業架設之無線通信設備,所發射之電磁
    波產生安全上之疑慮,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除以電
    磁波宣導手冊廣為教育宣導外,並輔導電信事業受理民眾申請電磁波
    量測服務,爰訂定本要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自本會成立
    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
    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
    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本會已於九
    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爰配合修正。
二、條次改為大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