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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電臺電磁波量測服務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三、受理服務窗口
    為受理民眾之申訴,行動電話業務業者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業者,應
    共同設立單一受理窗口,並設立專用服務電話或以其他可行方式提供
    服務,窗口服務人員須負責受理並處理相關申訴事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一、同第一點。
二、刪除(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