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處理原則及程序 (一)民眾對於業者架設之電臺有安全上之疑慮時,得向窗口申訴,經窗 口服務人員受理後,轉由電臺所屬業者(以下簡稱受理業者)進行 協調、溝通、自行量測及處理,經向民眾宣導後,如民眾仍有疑慮 時,應由受理業者委託經本會依四(二)認可之量測機構執行之, 並由業者負擔量測費用;必要時本會監理人員得配合量測機構執行 量測。 (二)量測機構應自行擁有相關量測設備,並將其量測程序、方法、量測 設備規格、量測設備校正證明、電臺實際量測紀錄及所聘僱量測人 員(應係符合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規定資格之人員)等資料,報請本 會認可其量測能力。 (三)經認可之量測機構,由本會核發「辦理第一類電信事業電臺電磁波 量測證書」,其有效期間自發照日起三年有效,有效期間屆滿仍有 意繼續執行相關量測作業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提報量測 成果及量測設備校正證明等資料,向本會申請換發量測證書,本會 得視其量測能力為認可與否之決定。 (四)同一座電臺,一年內委託量測服務以一次為原則。 (五)受理及聯絡 窗口服務人員於受理申訴後,應先確認申訴電臺之所屬業者,並填 寫電磁波量測服務聯絡單(以下簡稱聯絡單),詳如附表一(聯絡 單第一聯之派單日期與第二、三、四聯之受理日期應一致),再傳 送至受理業者。 (六)通報及回覆 受理業者收到聯絡單後,應即處理相關作業,並於兩個工作日內填 寫聯絡單第二聯陳報本會及知會窗口服務人員;同時填寫聯絡單第 三聯載明處理方式回覆申請人。 (七)量測之回覆及結案 量測機構執行量測時,受理業者應派員配合量測與協調,於完成電 磁波量測後,量測機構應將量測之結果,填寫於附表二「第一類電 信事業電臺電磁波量測紀錄表」,同時繪製附表三「第一類電信事 業電臺電磁波量測位置示意圖」,函知受理業者;受理業者收到量 測結果後,再填寫原聯絡單第二聯之結果及第四聯聯絡單(連同附 表二及附表三之量測報告),陳報本會、知會窗口服務人員及回覆 申請人,始得歸檔結案。 (八)其他 1.業者應填具「電磁波量測服務受理人員聯絡清單」(如附表四) ,報請本會備查,如有異動時應重新報請備查。 2.電磁波量測服務處理流程詳如附表五。
一、基地臺為電臺之一類,二者同列於款目,應屬語意贅字,爰酌作文字修正,刪除 基地臺字樣。 二、其餘未修正。
同第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