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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委託審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十一、經最終審驗不合格或逾期未改善者,由受託者駁回審驗之申請。經
      審驗合格者,由受託者報請本會發給船舶無線電臺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