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會與受託者簽定第五點之委託審驗契約,期間為三年。審驗契約 關係消滅時,受託者不得再受理審驗工作。但已受理而尚未完成審 驗之案件,得繼續辦理至該審驗工作結束。 前項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受託者得依第三點規定申請續 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