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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委託審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十三、本會與受託者簽定第五點之委託審驗契約,期間為三年。審驗契約
      關係消滅時,受託者不得再受理審驗工作。但已受理而尚未完成審
      驗之案件,得繼續辦理至該審驗工作結束。
      前項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受託者得依第三點規定申請續
      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