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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委託審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二、申請受託審驗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者(以下簡稱
    受託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為合法登記之營利法人或機構,其營業登記項目應包含船舶無線
      電臺之買賣、維修及製造等相關業務。
(二)須有船舶審驗之專業技術人員二名以上,離島地區得為一名以上。
      其專業技術人員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高職以上電機或電子相關科系畢業,具備電信專業技術知識與能
        力且具從事船舶無線電機維修及組裝實務三年以上之經驗。
      2.持有國內有關機電類人員證照。
(三)須具有符合附表一標準之下列審驗設備:
      1.計頻器。
      2.功率計。
      3.衰減器。
      4.假天線。
      5.電源供應器。
      6.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解碼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