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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10 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
一、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申請書。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三、設置計畫書。
四、申請文件之電子檔光碟片(應以 PDF  或 ODF  格式製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附件一及附件二刪除,相關之書表依新增條文第五十六條另行公告,俾簡化未來
    相關書表修正時之作業程序,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一、為因應未來電子化作業環境需求,所有申請資料應有電子檔案,且配合現行實務
    上應用趨勢,電子檔格式以 PDF/ODF  製作,已足敷需求,爰修正第一項,並將
    第三款附註規定移列為第四款,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一、參照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
    業務管理規則第九條之體例,爰於第一項明定申請設置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
    應檢具申請書、學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設置計畫書及相關規定文件,向
    電信總局提出申請。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