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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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附件一及附件二刪除,相關之書表依新增條文第五十六條另行公告,俾簡化未來
相關書表修正時之作業程序,其餘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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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未來電子化作業環境需求,所有申請資料應有電子檔案,且配合現行實務
上應用趨勢,電子檔格式以 PDF/ODF 製作,已足敷需求,爰修正第一項,並將
第三款附註規定移列為第四款,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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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
業務管理規則第九條之體例,爰於第一項明定申請設置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者,
應檢具申請書、學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設置計畫書及相關規定文件,向
電信總局提出申請。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