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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11 條
前條第三款之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及效益。
二、研究項目及方法,或對促進我國學術、教學研究活動及應用發展之具
    體計畫。
三、提供之服務內容。
四、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限、用戶使用條件、網路建設或維運成本
    之費用分攤方式及其理由。
五、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
六、網路通信方式、系統架構圖;如與其他網路互連時,應附其互連架構
    圖並說明其理由。
七、網路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及預估經費。
八、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無須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免附)。
前項第八款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資
料:
一、無線電臺設置規劃與數量清單。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包含各實驗區域使用各無線電頻率之頻率、頻
    寬與發射功率。
三、空中介面規範。
四、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五、電波涵蓋區域範圍:
(一)電臺位置及電波涵蓋圖(圖表四周應有經緯度資訊之地形圖、影印
      圖或電子地圖)。
(二)量測評估資料說明;應包含各實驗區域使用各無線電頻率之電波(
      ≧-125dBm) 涵蓋範圍與實驗測試作業範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一、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設置目的,學術教育網路於學術研究外尚包含應用發展;
    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應屬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事項,為明確予以規範,爰修正第一
    項第二款,並增列第八款。
二、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應提供無線電頻率資源使用、無線電臺設置規模、空中介面
    規範、電波涵蓋量測及防干擾評估等相關說明與文件資料,為明確規規應載明事
    項,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一、參照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
    理規則第十條之體例,爰於第一項明定設置計畫書應載內容,俾供主管機關審查
    。
二、第二項明定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時,如須使用無線電頻率者,申請人應
    再提供有關頻率運用計畫、空中介面規範、防干擾之必要措施及電波涵蓋區域範
    圍等資料,俾供主管機關審核之用。
三、第三項明定設置計畫書所載內容不完備者,得命其補正,以及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而仍不完備者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