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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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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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設置目的,學術教育網路於學術研究外尚包含應用發展;
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應屬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事項,為明確予以規範,爰修正第一
項第二款,並增列第八款。
二、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應提供無線電頻率資源使用、無線電臺設置規模、空中介面
規範、電波涵蓋量測及防干擾評估等相關說明與文件資料,為明確規規應載明事
項,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移列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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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
理規則第十條之體例,爰於第一項明定設置計畫書應載內容,俾供主管機關審查
。
二、第二項明定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時,如須使用無線電頻率者,申請人應
再提供有關頻率運用計畫、空中介面規範、防干擾之必要措施及電波涵蓋區域範
圍等資料,俾供主管機關審核之用。
三、第三項明定設置計畫書所載內容不完備者,得命其補正,以及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而仍不完備者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