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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12 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加申請程序行政作業流程之邏輯與合理性,將現行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
    三項規定移列為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