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條次變更。
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加申請程序行政作業流程之邏輯與合理性,將現行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 三項規定移列為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