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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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得補正之情形應該是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第十二條已有
規定),至於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不符合設置目的、不符合申請
資格等規定已非程序面之審查,屬不得補正,應不予核准,應請其重新申請,爰
刪除通知補正等字。
三、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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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第三條已修正並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條,爰予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之內容。
-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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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確保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符合本辦法所規定之設置目的、申請人資
格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爰明定不符合上述規定時,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