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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14 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
一、未取得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二、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設置目的之規定。
三、不符合第九條申請資格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得補正之情形應該是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第十二條已有
    規定),至於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不符合設置目的、不符合申請
    資格等規定已非程序面之審查,屬不得補正,應不予核准,應請其重新申請,爰
    刪除通知補正等字。
三、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現行條文第三條已修正並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條,爰予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之內容。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為使確保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符合本辦法所規定之設置目的、申請人資
格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爰明定不符合上述規定時,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