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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16 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網路架設核准證明之有效期間為一年。
申請人未於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有效期限內設置完成者,得
於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得逾
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於架設核准期間終止架設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已設置完成之無線
電臺清單或網路概況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架
設核准。
架設核准期間屆滿未設置完成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架設核准時,申請
人應立即停止建設及拆除設備,並應依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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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現行第三十五條移列為第四十七條,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一、增訂第一項規定,明訂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有效期限。並參
    照第二項展期期限一年規定,現行作業核准期間為一年。
二、網路架設核准證明自有效期間限屆滿翌日即失效,並無廢止之可能,爰刪除第一
    項後段有關期限屆滿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
三、申請人於網路架設期間,因故需要終止實驗時,應有主動申請終止之權利,參照
    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終止網路執照之規定,增訂第三項,俾資明確。
四、網路架設核准廢止後或失效後,有關網路設備現況,申請人有提供說明之必要,
    例如無線電臺之進口、架設與使用等現況,俾利辦理後續電信規管事宜,參照本
    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射頻管制器材流向管制規定,辦理封存、監毀、復運出口
    或借用之返還等措施,爰增訂第四項,俾資明確。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有關學術、教育電信網路建設,由電信總局審核申請人所提設置計畫書中之網路建設
時程及規模,核定適當之網路架設期限,惟申請人或管理者未能於核定網路建設時程
期限內完成網路建設時,得依規定申請延期,爰明定網路架設期限延展之申請期限及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