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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17 條
申請設置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並於核定之建設時程建設完成者,應檢具網
路安全自評測試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設置使用執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一、條次
    變更。
二、刪除附件四,相關之書表於第五十六條新增,另行公告,俾簡化未來相關書表修
    正時之作業程序。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申請人或管理者於完成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建設後,應提出網路安全自評測試報告
,以確定其網路不會損害用戶或其他互連網路之電信設備或造成其設備機能上之障礙
等問題,並由電信總局審核其網路建設與原核定之計畫是否相符,以作為是否發給執
照之依據,故爰明定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核發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