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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第 18 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網路設置名稱、管理者名稱及地址。
二、設置電信網路種類。
三、設置地理範圍。
四、用戶條件或人數。
五、使用頻段。
六、有效期間。
七、發照日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條次變更。
民國 91 年 11 月 29 日
參照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行動通
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三
十條之體例,明定設置使用執照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