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網路設置名稱、管理者名稱及地址。 二、設置電信網路種類。 三、設置地理範圍。 四、用戶條件或人數。 五、使用頻段。 六、有效期間。 七、發照日期。
條次變更。
參照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行動通 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三 十條之體例,明定設置使用執照應記載之事項。